市境内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四方对帐工作的要求,结合年度结息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0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对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帐务核对内容 1、基础信息: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缴存比例、单位性质、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2、资金余额: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累计本息余额。 3、帐务确认:由市公积金分中心制作帐务核对清单,经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和市公积金分中心财务会计和资金归集股核对余额无误双方签字后予以确认。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 1、7月1日后,单位应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前来市公积金分中心审核和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逢角进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工资基数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执行(即: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下限按5%,上限按12%执行。
三、时间安排 1、2007年6月25日至7月20日为公积金年度结转期间,暂停办理支取、转移业务,但单位缴存公积金和职工个人贷款业务仍正常进行。 2、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对帐时间为2007年7月20日--2007年7月25日。 3、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帐时间为2007年7月26日--2007年7月31日。 4、乡镇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对帐时间为2007年8月1日--2007年8月5日。
四、要求 1、要高度重视年度帐务核对工作。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到退休正常支取长达几十年时间,在这期间职工工作岗位、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经办人员不断调整,变化后的情况必须由市公积金分中心和缴存单位定期进行核对和确认。为巩固和完善三级帐和四方对帐制度,切实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等,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帐务核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各缴存单位对帐前,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总帐和职工个人明细帐,详细记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余额情况;对帐时,要带上上述帐本,接受市公积金分中心的指导,同时一并核对确认帐务。 3、核对确认的帐务和领取的《个人对帐单》要张榜向职工公布,如有异议,双方须在20日内进一步核对确认。 4、若发生单位名称等信息变动或出现职工身份证号码不全、职工姓名与身份证不符等情况,单位应在8月底前与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核对变更。 5、未按规定期限与市公积金分中心核对帐务的单位,视为确认余额,若发生差错,应自负其责。 6、我市住房公积金电话自动查询系统在工作时间内均正常开通,住房公积金自动查询系统电话:3264535。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江公积金发〔2007〕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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