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城区及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区及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油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城区及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的团体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设置条件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二)场地使用权管理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其收益必须统一上缴市财政,对目前已经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到期后,由政府收回运营权,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三)广告内容的审核
公益广告内容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商业广告内容由市城管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四)广告设置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广告设置申请书后,到规定部门接受广告内容审批。
2、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广告,申请人应向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效果图和内容审批意见,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查。
3、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同时还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核发设置批文。
4、 经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并提交营业执照、广告合同、广告内容审核意见以及广告设计样稿、场地使用协议、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5、户外广告申请人在规划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在设置户外广告前,持相关手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设置广告。
6、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户外广告的管理
1、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场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行政执法检查及处罚
1、市规划和建设、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广告 规定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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