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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境内企事业单位:

《江油市人才引进、培养、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油市委办公室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1225

 

江油市人才引进、培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工业强市”战略,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成四川一流经济强市,实现江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工商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且上年度缴税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业项目和各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除外)引进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从江油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市工作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享受省级(含)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二)年龄50周岁(含)以下;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急需的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携带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并取得突出效益的人员(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职称和学历限制);

第四条 江油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承办。

 

第二章 财政奖励

 

第五条 政府津贴。设立“江油市科技拔尖人才”奖和“江油市科技骨干人才”奖,两年一评。

(一)“江油市科技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300元政府津贴,颁发荣誉证书。

(二)“江油市科技骨干人才”, 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政府津贴,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我市引进人才,可选择来我市落户或不迁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入学(中小学),由市教育部门负责统一安排,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引进人才,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工作或推荐就业。

第七条 凡引进人才参评“江油市科技拔尖人才”和“江油市科技骨干人才”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第八条 其他

凡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事局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可实行低评高聘。

凡引进已办理辞职手续的异地人才,其工龄经人事部门认定后可连续计算;无档案材料的人员,调查核实后,重新建档。

凡引进的留学回国人才,合同期满且完全了结与用人单位手续后需办理再出国手续的,保证其来去自由。

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企业引进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后,可纳入科级后备干部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训与培养

  

第九条加大对实用型高级技术工人的培养力度,由企业申请经政府批准的工业技术人才培训,政府补助培训费用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鼓励事业单位在职培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对符合培养方向的紧缺人才,取得学位后继续留我市工作不低于5年的,市财政对其学历教育费用实行资助:每新培养1名博士资助3万元;每新培养1名硕士资助1.5万元。学成后回我市工作的,可根据所学专业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做到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第五章  引进人才管理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申报材料。《江油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申报表》以及企事业对引进人员的考核意见;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和职称证书;经政府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对引进人才申请进行初审,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和审批后,提请市政府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考核、管理

引进人才的考核和管理,由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用人单位共同负责,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各种津贴的发放:

(一)经考核认定不能履行约定岗位职责的;

(二)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三)与企事业单位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四)在“江油市科技拔尖人才”和“江油市科技骨干人才”申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五)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津贴、人才培训和培养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设立江油市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专项基金50万元,作为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的专项经费,以后按财政收入增幅比例逐年递增,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制度,接受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当年结余接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油市委组织部、江油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江油市人才引进、培养、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根据《江油市人才引进、培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以下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获得《试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1在市工商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且上年度缴税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我市的重点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各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除外)。

 

二、引进人才申报

 

申报企业备齐以下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一)《江油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申报表》一式四份及对引进人才考核意见一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拟引进人才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拟引进人才原工作地相关材料(户籍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报到证);

(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书或相关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七)其它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备齐(一)(四)(五)(七)项材料进行申报。

 

三、享受地方政府津贴人才评选

 

凡引进人才申报“江油市科技拔尖人才”和“江油市科技骨干人才”的,按《江油市科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选拔。

 

四、人才培训与培养

 

(一)人才培训

组织培训企业填写《江油市企业培训高级技术工人申请表》一式四份,其申报程序同人才引进程序。申报通过的即执行《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九条规定。

(二)人才培养

提出申请的事业单位填写《江油市事业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申请表》一式四份,最高学历学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市政府相关承办部门签订协议。学业完成后,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政府即执行《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条规定。

 

五、申报、审核时间

 

(一)申报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和人才培养为每年11日至31日之间的工作日。

(二)市人事局即时受理企事业单位申请,每年315日前将初审结果汇报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研究和审批。

(四)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提请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通知申报企事业单位。

 

六、经费发放方式

 

(一)政府津贴按《江油市科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放。

(二)市财政局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将经审核批准的培训经费市财政承担部分,拨入相关单位帐户,专款专用。

(三)申报人才培养并审核通过者,学业完成后,上交继续教育档案,凭毕业证、学位证及学校对其在校表现证明申请教育费用资助。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一次性将资助费用划入被培养人才银行帐户。

 

七、组织管理

 

(一)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事局承办。

(二)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引进人才合同执行情况,对不按合同执行的进行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直至终止合同;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收回已拨财政津贴。

(三)每年12月第二周,各企事业单位向政府相关承办部门汇报该年度财政津贴使用情况;12月第三周,政府相关承办部门向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该年度财政津贴使用情况。

 

八、相关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本企业和所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并在与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后进行申报。

2、申报企事业应保证财政奖励落实到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申报企事业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出现《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终止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4、申报企事业应积极配合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因工作需要对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的调查了解工作。

 

九、其它

 

(一)本细则所含各种表册均可在“江油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

(二)本细则由中共江油市委组织部、江油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才工作  试行办法  通知

中共江油市委办公室                   2007年12月25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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