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一节 转账结算 民国时期,江、彰两县的公私银行及江油县合作金库,同城结算均采用支票方式,异地结算均采用汇兑方式。40年代初,中坝场的金融机构与成、渝、绵阳和遂宁等42个县市的金融机构通汇,汇费1‰至10‰。中坝场是药材、山货、粮油和木材等物资的集散市场,外地商人大量汇款前来采购,因而解汇大于收汇数倍至十数倍,汇费也逐步提高到20‰至30‰。 建国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结算中心。江、彰两县人行成立后,即采用支票、汇兑结算。1953年后,根据总行统一规定,在实行现金管理的各单位推行8种结算方式,属于同城结算的有支票、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计划结算4种,属于异地结算的有托收承付、汇兑、信用证和特种账户4种。支票结算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1955年,增加付款委托书、限额支票、同城托收承付结算,取消保付支票结算,修订为10种结算方式。1973年,总行将异地结算办法统一为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3种。省分行规定本省非现金结算采用支票、同城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汇兑和农村委托付款凭证5种方式。1975年推行城乡限额结算,1979年推行省内限额结算。1980年先后在省内和全国推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江油县各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坚持先收后支,及时结算,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使结算工作更好地为生产和流通服务。1961年6月,江油人行对全县金融结算工作进行了全面清理,及时处理了超过规定承付期的结算款65笔,金额805273元。1981年,江油县人行查出长城钢厂被无理拒付的货款达352万元,及时帮助收回,使企业减少资金占压。 银行账户是办理信贷结算的工具。江油县人行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加强账户管理。不准出租或出借账户,以免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违法活动。实行流动资金与基建资金分户管理。加强空白凭证管理,定期对账,逐笔核对,及时处理遗误事故。 第二节 代理财政金库 民国28年国民政府《公库法》规定:“国家的一切税收款项,一律由纳税人和缴款人直接缴代理国库之银行。国家机关一切经费支出,概由国库凭支付机关签发的出库支票直接支付给受款人”。同年,省库收支也一律划归国库代理。是年2月8日,四川省银行中坝办事处成立四川省金库中坝支金库,管理江油、彰明、平武、北川和安县的国库收支。民国30年3月安县国库收支划归绵阳。民国31年3月江、彰两县县银行成立,分别代理县金库委托业务。民国38年9月四川省银行中坝办事处停业,中坝支金库也随之停办。 建国后,人行江油、彰明支行分别于1950年4~5月成立支金库,代理金库业务。1950~1952年,财政实行统收统支,金库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省下拨支付。省分行通知:“从1950年8月16日起,各县所收税收附加及公粮款附加及公粮折款附加,一律划作地方收入,各级人行代理地方金库办理收支”。1957年11月15日,国务院决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定地方财政收支范围。金库款项划分为中央金库款和地方金库款,中央金库款按期上划,地方金库款属省、地(市)定期按分成比例上划,属县分成部分由支金库管理。1980年后,省、地对江油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江油县人行根据总行(80)123号文《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配备了专职金库会计,做到随到随转账,及时入库,及时报解。 1985年6月,江油县人行与县工商行分设。江油县人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配备专职人员,设立“专柜”办理国库业务,并改变国库会计核算长期实行的“以表代账”的方法,运用会计科目、账簿,全面、系统、连续地反映和监督国库业务的一切收支活动。同年9月,江油县人行对专业银行欠解国库款进行了检查,发现6月份日平均积压597万元,8月份日平均积压913万元,最多的一次达1780万元,且积压时期长。通过检查,按《国库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积压国库款的专业银行给予罚款万分之三的处罚。
| | 来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