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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保险机构
  195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川北分公司设中坝特约代理处,由人行江油支行代管。1952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油支公司,改隶县人民政府财政科,1958年8月又划交人行江油支行领导。1959年底江油县保险公司撤销。1981年恢复保险业务,由江油县人行信贷科代办。次年5月,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油支公司(简称江油保险公司),由江油县人行行长兼经理。1984年5月江油支公司单独设置。至1987年底,公司设农险、人险、城市业务、机动车辆、人事、会计股和办公室,职工33人。江油县保险公司在城乡全面开展保险业务,对保障企业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集聚资金、减少社会财产损失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节 承保险种
  江油保险公司1951~1985年开办的险种有财产强制保险、运输工具强制保险、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驿运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耕牛保险和养猪保险等10个险种。1981~1987年开办的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自行车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民房屋保险、耕牛保险、养猪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在校中小学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13种。
  企业财产保险 1951年2月3日政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合作社财产实行强制保险”。其余的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居民财产保险为火灾保险。这是中国保险公司江油交公司承保的主要险种。1958年底停办。1981年恢复保险业务后,上述财产保险的对象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1985年扩大到乡镇企业。所保财产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水灾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及抢救所支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保险费率工业企业保险费分六级,为1‰~7‰,仓储保险费率0.5‰~0.3‰,普通保险费率1‰~3‰。
  家庭财产保险 1951~1958年在县城居民中办理火灾保险。1981年面向城乡居民办理房屋、用具、衣物和家用电器保险,城乡个体户的营业用器具、原材料均可投保,保险费率2‰,若附加盗窃险,费率为4‰。
  机动车辆保险 1951~1958年主要承保船舶保险,1958年办理少量汽车保险。1981年开办运输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汽车保险。1985年增办私有机动车辆保险和长城钢厂的火车机车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责任保险的保费率,视车辆情况确定。
  货物运输保险 1951年初江油保险代理处即对木船、木排、竹筏等开办了运输保险业务,也有少量驿运保险,该险种于1958年停办。1983年江油保险公司开办铁路运输保险,分基本险和综合险,按省内省外和物资类别分别确定费率。
  农民房屋财产保险 1984年在武都镇试办,以后承保面逐步扩大。1985年承保26438户,承保房屋、大型农具和家用电器。保险责任与家庭财产险相同,以集体投保为主,保险费率2‰。1984年底,农村“三户”(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由县民政局统一投保、交费,每户保额750元,共保3086户。
  耕牛保险 1951年秋开办,至1952年江、彰两县共承保耕牛14782头,承保面39%。1958年停办,1984年恢复。保险公司采取低额承保的办法,逐步扩大承保范围。承保耕牛因疾病、水灾、触电、中毒等原因而死亡或致残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保费率5‰。
  养猪保险 在1958、1984年试办过两次养猪保险,与耕牛保险略同。
  自行车盗窃保险 1985年开办。凡承保自行车被窃、被抢后,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即由保险公司全额或适当折成赔偿。
  简易人身保险 1952年开办,1958年停办,1984年恢复办理。凡年满16岁至65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投保。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或伤残时,可按规定得到保险金。保险以70岁为限,期满健在者,仍照章付给保费。保险期限分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种。每份每月交费1元,每人可投保多份,具有保险与储蓄双重作用。1987年新增养老金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1951年开办,1958年停办,1981年恢复。1983年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责任前者为死亡或残废保险,后者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以单位集体投保,统一交费,保险费率依投保单位的性质和职工工种分别确定。
  在校中小学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58年开办,保费率1‰。1985年新办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承保81个学校,有43450名学生参加保险。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1952年开办,1958年停办。1982年后又开办此项保险,保险费按车票价格的3%统一收取,由公路客运部门汇总交保险公司。保险有效期内,旅客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受伤、致残或死亡者,保险公司照章赔偿。
  第三节 防灾理赔
  江油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的同时,主动参加当地的防灾宣传和具体组织工作,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服务。1952~1957年江油保险公司共支付防灾费5005元,1983~1985年共支付防灾费20144元。
  理赔是保险公司应尽的责任,也是被保险人应享受的权益。江油保险公司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对被保人损案进行赔偿。1953~1958年共支付保险赔款82755元。1981~1987年共支付保险赔偿款407.15万元,分别占同期保费收入的17.4%和23.62%。这些赔款的支付,安定了受灾群众的生活,资助受损企业较快地恢复生产,显示了保险经济补偿的职能作用。
  1953年4月28日,中坝场大河坝发生特大火灾,受灾居民501户,公营企业5户,烧毁房屋946间,造成2000余人无家可归。在县委、县府组织下,保险公司职工全力投入灭火救灾,认真处理善后事宜。省、地保险公司也派员到江油指导理赔工作。对155户投保灾民和5家公营企业共赔款27628元,占当年江油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的58.8%。
  1984年6月23日,长城钢厂四分厂发给无锡市等三家工厂带钢20石吨,在中坝火车站办理了运输保险。次日,火车行至洛阳路段起火,损失率达69.9%。江油保险公司分别函请江苏省无锡县、陕西省洛南县和西安市保险公司办理损案理赔,共赔款21587元,使这些企业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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