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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转社保咨询

信件编号: 20191113007 来信时间: 2019-11-13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人: 匿名
信件主题: 新农合转社保咨询
信件内容: 您好 我父亲51岁,想咨询农村合作医疗转社保买断的政策现在还有吗?
办理情况:
办理单位:人社局    办理时间:2019-11-14
办理意见:
尊敬的羊贤,您好!
您咨询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调整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有关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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